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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宋某、某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宋某,某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刘某甲,青岛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黄某,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电视台。法定代表人: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宋某、某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生世人民陪审员  胡孝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