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涛与被告余淋浩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余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218号原告李涛,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城关镇北关。被告余淋浩,男,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城关镇。原告李涛与被告余淋浩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涛不能提供被告余淋浩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余淋浩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余淋浩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