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2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群与刘宝森、翟立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刘宝森,翟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245-1号申请执行人:李群,男。被执行人:刘宝森,男。被执行人:翟立云,女。申请执行人李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宝森、翟立云有坐落在宿州市港利•锦绣江南及宿州市天鹅湾房产各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宝森、翟立云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港利•锦绣江南33#楼0110室及宿州市天鹅湾31#楼0304室房产二套(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20XX45、20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限被执行人刘宝森、翟立云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香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