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中章与朱桂勇、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章,朱桂勇,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825号原告马中章。委托代理人杨庚亮。被告朱桂勇。被告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步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负责人崔桂荣。委托代理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对原告马中章诉被告朱桂勇、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中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桂勇、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中章撤回对被告朱桂勇、江苏省淮安市客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中章承担。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丹丹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