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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受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XXX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受初字第63号起诉人XXX,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5年7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XXX的起诉状,请求法院:1、依法分割被起诉人王煜新名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人民币16,042.68元,即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公积金折价款人民币8,021.34元;2、受理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原为夫妻,2013年3月,被起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后,被起诉人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同年8月1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起诉人对一审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的财产部分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向原审法院提出,故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X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褚振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