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徐萍与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萍,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362号原告徐萍,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表人刘茂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徐萍与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萍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原告已予交)由原告徐萍负担。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