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启容与程光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容,程光春,刘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968号原告张启容,女,汉族,1964年9月2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程光春,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刘建,男,汉族,1978年2月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容诉被告程光春、第三人刘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启容负担。审判员 谭 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彩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