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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民初字第0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擎亿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擎亿工贸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4合同段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陵民初字第00350-2号原告西安擎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98号铁路钢材市场B3212室。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拜某某,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4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黄陵县隆坊镇。负责人马晓良,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黄陵民初字第003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对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4合同段项目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账户(961000010000785572)内的存款368448.47元予以冻结。现因原告西安擎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4合同段项目部已就该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4合同段项目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陵县支行某账户内的存款368448.4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海燕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人民陪审员  段惠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拜锐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