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荣群与吴永秀、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群,吴永秀,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11-1号原告:陈荣群,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司开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敬裕,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秀,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魏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群与被告吴永秀、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