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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杰与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拒不履行公安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初字第00100号原告杨杰,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7025-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周京平,局长。原告杨杰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拒不履行公安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为原告办理户口登记,原告遂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杨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负担。审 判 长  昌媛媛人民审判员  宋 城人民陪审员  严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