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渭城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北城自然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北城自然村16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渭城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某选,咸阳市渭城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杜某康,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北城自然村16组。负责人杜某华,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北杜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北城自然村16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杜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