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86号原告赵某。被告张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其与张某甲于××××年结婚。因张某甲经常在外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于2011年协议离婚。后经家人劝说,又考虑到孩子还小,就于2012年复婚。但张某甲并未从中吸取教训,依旧是沉溺于赌博。自2015年1月11日开始张某甲即离家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双方离婚;2、儿子张某乙由赵某抚养;3、九龙仓时代上城房屋产权归赵某所有。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赵某与张某甲于1996年底自由恋爱,××××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张某乙,2011年协议离婚,2012年4月18日复婚。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赵某诉讼来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户口簿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对赵某和张某甲的恋爱、结婚经过,以及婚后共同生活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目前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只要赵某、张某甲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赵某要求离婚,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赵某与张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24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800元,已由赵某预交),由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赵 冬人民陪审员 周 倩人民陪审员 黄友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舟扬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