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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付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