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童国军与王占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国军,王占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童国军,农民。被告王占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国军诉被告王占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国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童国军负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付秀萍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