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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陈银龙与郭富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41-2号申请人陈银龙,男。被申请人郭富英,女,职业不详。申请人陈银龙因与被申请人郭富英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郭富英名下的XX轿车(车号:京X**)的车辆档案、被申请人郭富英丈夫王榕名下的XXX野车(车号:京X**)的车辆档案,禁止对以上二辆车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申请人陈银龙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300000元及位于北京市XXXX号楼4单元XX号房屋一套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银龙的财产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陈银龙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X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X京X**字第XXXX号)一套,查封期间不予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审判员  杨先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