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三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71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号**幢*层。法定代表人:蒋德富。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号。法定代表人:刘丽娟。委托代理人:肖颖飞,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集安市,系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人民陪审员 陈秀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宫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