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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翰默(上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汉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翰默(上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汉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翰默(上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德里斯·克劳斯·翰默(ANDREASKLAUSHAIM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汉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云峰。委托代理人宋羽,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翰默(上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翰默公司)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翰默公司认为,鉴于此类案件的专业性,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案系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且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蕴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