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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春兰与王友江,王友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兰,王友江,王友艳,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02658号原告刘春兰,女,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友江,男,40岁,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友艳,女,45岁,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华,男,40岁,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刘春兰与被告王友江、王友艳、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李华应诉。原告刘春兰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华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李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兰的起诉。原告刘春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