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强振与强建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强振,强建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强振,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建锤,男。上诉人强振因与被上诉人强建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强振、被上诉人强建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强建锤在网上经营买黄金生意,强振委托强建锤以强建锤名义为其购买了一单伦敦金,2006年12月5日经双方结算,强振向强建锤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强建锤现金壹万捌仟元伍佰圆正(18500.00元)强振、2006年12月5号”。2011年后半年,强建锤通过村书记向强振催要欠款,双方达成由强振一次性支付强建锤13000元的协议。后因在支付方式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强振未偿还欠款,引起诉讼。审理中,因双方均坚持诉辩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为:强建锤主张与强振之间系借贷关系,而强振辩称二人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根据强建锤、强振提交的证据,认定强建锤、强振之间应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借贷关系。强振欠强建锤18500元未付,有其出具的欠条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强振应向强建锤偿还欠款18500元;因强振出具欠条时双方对欠款并未约定清偿时间,强建锤起诉要求强振从2006年12月5日起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强振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为宜;强振称其已偿还强建锤100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称理由,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强振辩称强建锤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强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强建锤欠款185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自2011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强建锤负担298.5元,由强振负担131元。宣判后,上诉人强振不服,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对借款并未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从2011年11月1日起支付被上诉人利息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上诉人已经支付了被上诉人10000元,应从18500元欠款中扣除;3、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支付10000元及18500元的利息款。被上诉人强建锤答辩称:1、利息应当支付;2、上诉人没有偿还我10000元。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虽然对合同欠款并未约定违约金,但上诉人逾期付款导致违约,原审法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判决上诉人从2011年11月1日起支付被上诉人利息款符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支付利息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上诉人主张已经支付了被上诉人10000元的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申请证人强世英出庭作证,但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足以认定该10000元已经支付的事实,二审期间上诉人亦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证明该事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与一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由上诉人强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晓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