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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森阳机械有限公司与富阳和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森阳机械有限公司,富阳和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541号原告:杭州森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炎。委托代理人:刘世柏。被告:富阳和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森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和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陈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