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24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砚山县。委托代理人徐婷,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某,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升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