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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秦芳芳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芳芳,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秦芳芳,女,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XX,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芳芳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芳芳负担。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陶红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