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秦芳芳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芳芳,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秦芳芳,女,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XX,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芳芳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芳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芳芳负担。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陶红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