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吕某诉华某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吕某,女,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华某,男,1988年5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庆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