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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调确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五原县人民影剧院与董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原县人民影剧院,董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调确字第282号申请人五原县人民影剧院。负责人吕鸿兵,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董海亮,男,57岁,汉族,现住五原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燕啸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列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25日经五原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了“人调字(2015)第57号”调解协议:申请人五原县人民影剧院赔偿申请人董海亮各项损失90005.93元,由保险公司给付。其他损失双方自行承担,赔偿给付后双方再不做任何纠缠。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五原县影剧院、董海亮于2015年6月25日达成的人调字(2015)第057号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燕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萧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