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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