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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法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艾申请执行艾、白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艾*,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物价局干部,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艾*,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干部,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白*,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宝山区物价局干部,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艾*申请执行艾*、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尖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轩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