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石福珍与常欢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福珍,常欢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石福珍,男。被告常欢有,男。原告石福珍诉被告常欢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福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福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福珍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