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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石福珍与常欢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福珍,常欢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石福珍,男。被告常欢有,男。原告石福珍诉被告常欢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福珍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福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福珍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