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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石某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余某,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刘文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邹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