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石某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余某,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刘文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邹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