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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郭天增与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天增,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郭天增。委托代理人程应好,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芙蓉中四路222号。诉讼代表人吴建锋,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谈嵩阳,该公司管理人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小珍,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天增诉被告无锡振发铝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郭天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天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天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郭天增负担。审判员  高益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维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