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沈珠文、陈婉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沈珠文,陈婉娣,王虹,俞岳焕,余仲益,岑雪冲,何立明,蔡波飞,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4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号楼19-27。负责人:赵峰。被执行人:沈珠文。被执行人:陈婉娣。被执行人:王虹。被执行人:俞岳焕。被执行人:余仲益。被执行人:岑雪冲。被执行人:何立明。被执行人:蔡波飞。被执行人: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仲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648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沈珠文、陈婉娣、王虹、俞岳焕、余仲益、岑雪冲、何立明、蔡波飞、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珠文、陈婉娣、王虹、俞岳焕、余仲益、岑雪冲、何立明、蔡波飞、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521478.65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891元,执行费76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4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