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恢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龚福茂与王少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恢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龚福茂,居民。被执行人王少华,居民。申请执行人龚福茂与被执行人王少华货款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都经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和(2000)都执字第0566-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法了被执行人王少华银行存款4048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都经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中祥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