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乙、周某某掩饰、隐瞒犯所得、犯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周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0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乙。辩护人王惠娟,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成彦亮,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薇、被告人陈乙及其辩护人王惠娟、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成彦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告人陈乙、周某某在位于本区叶榭镇的上海启来盛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系一人公司,以下简称:启来盛公司)叶榭站工作期间,明知上海根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华公司)的运输司机黄先军(已判刑)有盗窃所运输的废纸箱的行为,仍以每千克人民币0.8元左右的价格多次向黄先军收购所窃废纸箱。自2013年7月至案发,陈乙、周某某以开单支付的方式共计花费人民币9,600余元向黄先军收购窃得的废纸箱。2014年3月6日,被告人陈乙、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方已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乙、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甲的证言、黄先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入库单,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陈乙、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乙、周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乙、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乙、周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故均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陈乙、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陈乙、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长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