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陈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魏敏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李孝基,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攸丹,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蔡秀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