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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平顶山市矿工路。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