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住平顶山市矿工路。被告李某乙,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