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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姜泳、姜东与汪晖、李华兵、曹国新、张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泳,姜东,汪晖,李华兵,曹国新,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姜泳,男,1946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姜东,男1977年5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汪晖,男,1966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华兵,男,1967年5月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曹国新,男,1970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被执行人:张雷,男,1970年8月出生,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姜泳、姜东与被执行人汪晖、李华兵、曹国新、张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晖、李华兵、曹国新、张雷账户存款36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