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建伟与王玉卿、高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伟,王玉卿,高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郭建伟,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卿,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留军,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伟诉被告王玉卿、高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郭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郭建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