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执异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安徽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某,安徽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异字第00003号异议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安徽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波。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907号民事裁定,并解除对位于上东阳光城14号楼1001、1002室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周某某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位于上东阳光城14号楼1001、1002室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陈某所有,而异议人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某在2013年12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与异议人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2月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向本院提供离婚证明。本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关系在2013年7月4日已经形成,系在被执行人陈某与异议人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关系。同时不动产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本院查封的房产均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故异议人周某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某的房产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克骞审 判 员 杨 冰助理审判员 俞文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