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高兴与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远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兴,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远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贾小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吴高兴,等。诉讼代表人:徐巧云。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年宝,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句容市华阳北路电信局北侧。法定代表人:张长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远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泰州市姜堰区五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陆新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贾小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兴等人与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远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贾小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高兴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56元,依法减半收取149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