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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加社与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张山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社,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张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524号申请执行人:李加社。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张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家进,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张山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张山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广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