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民申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白凤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申字第00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白凤英,居民。再审申请人白凤英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十堰中立民不终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凤英申请再审称:生效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1、再审申请人与郧西县市政工程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并未履行完毕,约定用于产权调换的小区至今未能建设交付,生效裁定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2、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我们没有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产生争议。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生效裁定于2014年6月26日送达给白凤英,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白凤英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再审,并于2015年5月18日递交申诉状,已超出了法定的申请时限,依法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原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再审无新观点,亦无新证据。白凤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凤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语审 判 员 卢月华代理审判员 盛开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仲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