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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文和、代恒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文和,代恒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240号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中路505号,机构代码:73302717-1。法定代表人:叶舟。被告:刘文和,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680321355X,住安徽省铜陵市跃进西村28栋408室。被告:代恒强,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02196803033516,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化新村31栋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和、代恒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原、被告之间争议较大,无法调解,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