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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廖国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廖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保字第7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6号。代表人粟振贻,行长。被申请人廖国斌。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为其债权免受损害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车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廖国斌名下号牌为桂N×××××的黄海牌轻型普通汽车在70000元限额内进行查封(活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至2017年7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改变车辆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转让、赠与、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国庆审 判 员  黄志敏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朝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