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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车宗帅、席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车宗帅,席志美,车廷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滑县高平镇东起寨村156号。负责人李国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宗帅,男,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席志美,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车廷轩,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车宗帅、席志美、车廷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滑县丰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景素祯审判员  马胜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