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乔某某,女,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郝某某,男,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