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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莲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行与余克星、蔡沛韩、王尊、吴笑梅、杜晓练、蔡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莲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行。负责人黄潮钿,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雏燕。委托代理人杜绍宁,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克星。被执行人蔡沛韩。被执行人王尊。被执行人吴笑梅。被执行人杜晓练。被执行人蔡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克星、蔡沛韩、王尊、吴笑梅、杜晓练、蔡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余克星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行借款本息12302.79元及相应的罚息和复息、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行律师代理费1230元;被执行人蔡沛韩、王尊、吴笑梅、杜晓练、蔡彦对被执行人余克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六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85元。因被执行人余克星、蔡沛韩、王尊、吴笑梅、杜晓练、蔡彦没有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蔡彦在中国农业银行汕头莲阳支行(账号6228480133338193617)的银行存款15000元,申请执行人确认六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息16444元、律师费1230元、公告费560元,合共18234元,被执行人蔡沛韩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行借款3234元,余款15000元通过划拨被执行人蔡彦的银行存款履还,将(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六被执行人已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莲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