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天海与潘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海,潘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吴天海。被告:潘汝根。原告吴天海与被告潘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本院受理后,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由于被告潘汝根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天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汝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2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吴天海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归还日期3月5日前”。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汝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天海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潘汝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祝敏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