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于美燕与徐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燕,徐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216号原告:于美燕,女,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勇冉,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涛,男,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美燕与被告徐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