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白河县财政局与秦巴药业公司支付令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河县财政局,白河县秦巴药材种植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白河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余盛武,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长青,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桂山,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白河县秦巴药材种植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巴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飞,该公司总经理。白河县财政局与秦巴药业公司支付令执行一案,2015年5月20日,白河县财政局依据本院(2014)白河民督字第00012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544752.50元。在本案立案执行以前,其他多名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秦巴药业公司,本院已经将秦巴药业公司三栋房屋和全部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组织,白河县财政局参加并与其他债权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债权人安康市民润典当有限公司以4204256.05元接受除被执行人的办公楼及楼后空场之外的拍卖财产;安康市民润典当有限公司分期偿还白河县财政局446697.05元,支付令申请费3082元和执行申请费7650元由安康市民润典当有限公司负担;白河县财政局撤销执行申请;安康市民润典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白河县财政局申请执行安康市民润典当有限公司。前述和解协议内容已经本院(2014)白河执字第00057-4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该执行裁定书已经送达,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2日,白河县财政局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达成执行和解和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执行和解约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河县财政局可依和解约定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安康市民润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白河县财政局也可依法再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白河县秦巴药材种植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河执字第001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河县财政局可在两年内再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正意审判员 岳桂兴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忠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