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玉娥与沈金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娥,沈金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郭玉娥,农民。被告沈金环,农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宏远长安人家网点。原告郭玉娥诉被告沈金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莱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兆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