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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烹必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烹必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21号原告天津市金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建设路发展银行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尔功,董事长。被告天津市烹必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华翠南皇姑庄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岐,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金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烹必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金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3元,由原告天津市金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孟龙 更多数据: